桂建罰字〔2018〕24號
向寶成(安全生產考核證號:桂建安C(2013)0003904):
經查,2017年12月11日,在全區開展建筑施工和揚塵治理“嚴防死守 百日攻堅”專項活動期間,由你擔任專職安全員的廣西地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桂林市臨桂區精通·伊頓國際11#、12#樓及地下室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西地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臨桂精通·伊頓國際項目“12·11”事故調查處理結案的批復》(臨政復〔2018〕31號),認定你忽視安全生產管理,未認真履行職責,在工作中未認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未能及時排查發現施工現場未按照《懸挑式腳手架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未從二層開始首層懸挑,而是從五層開始首層懸挑;懸挑式腳手架首層、作業層腳手板未滿鋪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編號:20171207)提出的“懸挑外架底部未滿鋪腳手板”問題未進行整改,對工人的教育培訓流于形式,培訓學時不到位 。
作為該項目的專職安全員,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13號)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二十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桂建罰告字〔2018〕22號),你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廳提交了陳述、申辯材料,我廳對你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進行了復核。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以及《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廳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1年。暫扣期間不得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工程業務,時間自2018年6月19日起計算。
請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2日內,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理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 號廣西建設大廈2102 室。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