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罰字〔2018〕25號
廣西二劍建設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經查,2017年10月23日,你公司承建的南寧市五象新區天譽城一組團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五象新區天譽城“10·23”(2017)物體打擊亡人事故結案的批復》(良政復〔2017〕2170號),認定你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現場監管不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履行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督促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規程及工作紀律,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而造成人員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8號)第四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公司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編號:桂建罰告字〔2018〕33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廳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或聽證要求。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暫扣期間不得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工程業務,時間自2018年6月19日起計算。
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2日內,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理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102室。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