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罰字〔2019〕4號
廣西海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經查,2018年4月20日,你公司在防城港市城南新區鐵路沿線安置點(六區)路網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廣西海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20”土方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防政函〔2018〕79號),認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一、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不到位。對作業人員未按設計和規范要求放坡開挖管線溝槽,以及垂直超深開挖溝槽又未釆取支護措施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均未及時落實相關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現場監管失控。在進行排污管道溝槽開挖和排污管安裝時,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員均未在現場監管。
三、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垂直超深開挖溝槽未釆取支護措施。
四、未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和三級安全教育。在排污管道溝槽開挖和排污管安裝施工前均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未組織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向作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桂建罰告字〔2019〕28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廳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或提出聽證要求。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暫扣期間不得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工程業務,時間自2019年2月4日起計算。
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2日內,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002室。
聯系人及電話:張祖盛,0771-2366338。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