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在辦理商品房入住時(含實行產權調換的住房),除了符合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嚴禁向業主收取對講門費、對講系統費、可視對講系統費、防盜門費、內部電話安裝費、道路建設費、門窗差價款等費用。嚴禁向業主收取裝修抵押金、保證金以及未經審批的裝修管理費、裝修期間電梯運行費、出入證(卡)費用。
通知還規定,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單位在辦理房屋入住時,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收費辦法、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并按規定辦理經營服務單位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不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的,不得向業主收費。業主在辦理入住業務時也有權要求相關收費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除此之外,通知還要求,商品房銷售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監督查詢,標價方式須經價格監督機構監制。各開發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應將房屋坐落、樓層、朝向、附屬設施、銷售價格以及其他收費項目向購房者公示。同時,物業管理單位要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如果業主發現有不合理收費、不亮證收費等不合理行為,可向市物價局檢查所舉報。
這一法規的出臺,細化了沈陽市房屋入住涉及的各項收費標準,增加了收費透明度,對于防止不合理收費,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王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