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罰字〔2018〕22號
廣西地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經查,2017年12月11日,在全區開展建筑施工和揚塵治理“嚴防死守 百日攻堅”專項活動期間,你公司在桂林市臨桂區精通•伊頓國際11#、12#樓及地下室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廣西地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臨桂精通·伊頓國際項目“12·11”事故調查處理結案的批復》(臨政復〔2018〕31號),認定你公司對精通·伊頓國際項目部管理混亂,對工人教育培訓學時不夠;對項目部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項目經理、安全員履職不到位情況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8號)第四條第六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
我廳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公司發出《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告知書》(桂建罰告字〔2018〕18號),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向我廳提交了陳述、申辯材料,我廳對你公司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進行了復核。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8號)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暫扣期間不得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工程業務,時間自2018年6月19日起計算。請你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2日內,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理決定的執行。
通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金湖北路58號廣西建設大廈2102室。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6月11日